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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几年期间,随着城市的发展,地铁、商业中心建设如火如荼,随之而来的是征地和拆迁。所拆迁房屋的情况各有不同,其中不乏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在押房屋。为此,债权人在抵押物面临被拆除的情况下,随时面临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物灭失,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保障将是债权人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探讨及分析,通过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处理,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在商事行为当中,支付方式灵活并讲求便利。在实践中,为了促使交易的快捷,很多企业会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又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企业会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前不断的转给交易的下家,这样减少了资金的压力。但是,因为很多企业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兑付、追索并不熟悉,所以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做“欠条”使用,由此存在大量的商业风险。对此,笔者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电子商业汇票在市场交易中越来越灵活,但是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在我们处理诉讼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各上游发生交易并接收相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接收后因与下游交易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现下游并未通过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或者提示付款后并未向该企业进行追索,导致持票人向前手的追索权过了六个月行使期限而消灭。
多年不良资产清收的经验中,发现很多债务人在债务爆发之前做了大量的逃债的行为,主要方式就是转移名下资产。
不良资产清收团队合伙人代理客户票据追索权纠纷被诉案,经过团队成员不懈努力并提出有利的抗辩观点,法院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挽回了近百万的损失。
张三系A公司某部门的主任。2021年12月21日,张三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2年1月7日及2022年1月10日,A公司分别与张三所在部门员工李四、王五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支付李四当月全额工资11000元,支付王五经济补偿金20000元。随后,A公司以张三擅自提前离职且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与李四、王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款项。
员工之间出现矛盾时应当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进行协调沟通,而非采用暴力进行报复或泄愤。同时,公司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注意对事件的调查及证据的搜集,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前后,履行好对应程序,确保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文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经过劳动者签收,以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2019年8月,朱某受雇于佛山某装饰公司,雇佣期间,因钢钉反弹导致右眼失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朱某起诉佛山某装饰公司,法院判决佛山某装饰公司向朱某支付约14万元赔偿款。因佛山某装饰公司无任何款项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朱某认为佛山某装饰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未实缴,股东应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股东向朱某支付约14万元赔偿款。
本次事故涉及死亡人数为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本案后,积极跟进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交流意见,终于使得当事人在本案发生后的三年后,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被判处刑罚,当事人真正意义上获得了人身自由。
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十分多样,比如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或者体育、武术训练等都可能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容易出现扩张认定的现象,本文主要讨论意外事件与一般侵权行为两种情形。
共有房屋被占或者共有财产权益受损的,任一共有人均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当共有人的利益受损,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维权时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进行救济,这并不会与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相悖。但是,如果是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则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者既享受了购房的便利,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否则将会降低中介人对购房者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的信赖利益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