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终获不起诉决定 | 刑事法律事务部
案情简介
冯某、赵某、李某、钱某等人作为A市某公司的施工人员,负责为B市C区存量排水设施某包组的清淤、病害修复工作进行施工,其中,冯某为该包组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调配、员工安全管理,赵某为该包组班组长,负责班组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及安全行为,负责与其他班组之间的工作协调。2021年4月某日,冯某、赵某、李某、钱某等人在井下清淤、修复作业,当日17时30分许,上述井下作业完毕,各施工人员上井收拾装备等待车辆接送离开现场下班,冯某看到施工人员已上井,在施工人员未撤离现场前离开现场,随后李某在某井未进行作业票审批、未经空气检测、且自身没有穿戴好安全设备的情况下擅自下井开阀门进行作业,发生缺氧窒息的安全事故;在井边观察的钱某发现李某出事后,未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仓促下井营救,亦发生缺氧窒息的安全事故。经鉴定,李某、钱某符合因局部环境缺氧性窒息及溺水共同作用致死。公安机关认为,冯某作为该包组项目负责人,事故发生当日提前离开工作地,没有指定符合条件的临时接替人员,未能有效履行对项目实施安全工作的组织监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赵某作为该包组班组长,对井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协同监管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未向项目负责人、班组人员等进行有效提醒、劝诫,未按要求组织好地面监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发后,冯某、赵某前往B市C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李某、钱某发生事故死亡后,A市某公司与李某、钱某家属协商赔偿事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钱某家属出具对A市某公司的谅解书。
2023年9月,B市C区公安局将冯某、赵某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所龙海涛律师、林雯律师分别接受冯某、赵某的委托,龙海涛律师担任冯某的辩护人,林雯律师担任赵某的辩护人。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提出事故原因、嫌疑人职责的关联程度、嫌疑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嫌疑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均属于考量重大责任事故罪罪情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结合到本案来看,冯某、赵某虽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监督义务,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向上级上报,有效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并积极协调A市某公司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因此,我所律师提出建议检察院对冯某、赵某适用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在听取我所律师上述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决定对冯某、赵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在听取了我所律师的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冯某、赵某分别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8月27日,检察院就对本案冯某、赵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组织了听证会,除了经办检察官、冯某、赵某以及我所律师等人员参会以外、检察院还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听证员参会,会议上主要针对是否可对冯某、赵某适用不起诉决定展开讨论,检察官陈述本案案情后,由听证员针对案情进行发问,由检察官、冯某、赵某进行回应,龙海涛律师作为冯某的辩护人、林雯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在会议上亦充分发表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由冯某、赵某在会上表示深刻忏悔,表明自身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听取了在场人员发表的意见后,各听证员最终对检察院拟对冯某、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表示同意、认可。
2024年8月29日,检察院作出了对冯某、赵某不起诉的决定。
本次事故涉及死亡人数为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本案后,积极跟进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交流意见,终于使得当事人在本案发生后的三年后,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被判处刑罚,当事人真正意义上获得了人身自由。
(注:上述事实涉及隐私部分均进行模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龙海涛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东省律协刑事法律委员会 委员
龙海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系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龙海涛律师自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实践和研究,经过从业多年的实战磨砺,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庭审经验,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准确把控风险点。
林 雯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雯律师自加入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后,主办多宗刑事诉讼案件,承办的刑事案件涉及范围广,包括但不限于走私类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等,在其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均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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