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20-31606580

案例 | 离职不慎还有被单位索赔的风险?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首页    广诺原创    案例 | 离职不慎还有被单位索赔的风险?

 

PART 01
 
案情简介
 

张三系A公司某部门的主任。2021年12月21日,张三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2年1月7日及2022年1月10日,A公司分别与张三所在部门员工李四、王五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支付李四当月全额工资11000元,支付王五经济补偿金20000元。随后,A公司以张三擅自提前离职且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与李四、王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款项。

 

PART 02
 
法院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离职,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指的是招收录用劳动者本人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用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损失是与李四、王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其经济损失,也与张三离职没有必然联系,对A公司主张,不予支持。

 

PART 03
 
律师说法
 

A公司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理由为张三擅自提前离职且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本案张三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张三是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亦不属于A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定情形。

实践中,用人单位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1)劳动者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未跟用人单位提前打招呼就随意离职,或者未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2)用人单位是否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劳动者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离职自由权利时,也应注意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因此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办案律师

 

王禹谋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禹谋律师在房地产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华南支行、广州市荔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绿瘦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碧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基于对客户需求及案件背景的深刻理解,王禹谋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向客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及方案,以专业细致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客户的一致信赖与好评。

 

颜暖玉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暖玉律师曾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审判组织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熟悉民商事诉讼流程。颜暖玉律师主要从事合同、公司、民事侵权、财产关系、非诉讼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工作,曾办理多宗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和仲裁,参与了大量涉及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务。多次为公司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设计经营管理制度、起草和审查各类日常合同文件、处理劳动纠纷、为企业日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代理仲裁和诉讼、帮助企业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

 

 

-END-

【声明】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2023-04-25 10:2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