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与中介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 买房人“跳单”案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2020年9月,程先生其从某平台上获取了售房信息,欲购买房屋,程先生通过网站上的电话和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中介公司随后履行了带看义务。经中介公司牵线,程先生与刘先生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购房合同。当日,程先生付给刘先生2万元,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12100元。后程先生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由,要求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2020年10月22日,三方协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中介公司退还程先生中介费12100元,刘先生退还程先生定金2万元。后程先生与刘先生于2020年10月底又自行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同年11月3日程先生向刘先生支付第一笔房款,并于2021年3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认为,尽管在解除合同后程先生与刘先生又重新达成购房协议,但中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程先生解除合同是为了逃避中介费,不能排除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因机缘巧合卖掉现有住房,取得购房条件的可能。故中介公司要求程先生、刘先生支付其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后,中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程先生从某平台上获取了售房信息,通过网站上的电话和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中介公司亦履行了带看义务,并积极促成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程先生称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三方于2020年10月22日协商解除合同,但程先生与刘先生在短短十天内又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显然不能否认有中介公司服务的因素。程先生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俗称“跳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虽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但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中介公司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成交易的义务,为程先生节省了时间精力,程先生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本着契约精神为自己的获益支付对价。鉴于中介服务除负有提供房源信息,带客户看房义务外,还有促使双方正式合同成立、协助办理过户、贷款等义务,综合考虑到已完成中介服务项目的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程先生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七千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购房者在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卖房者达成交易的,依法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购房者为了逃避中介费,对中介人声称因某种条件未达成无法继续购买房屋,后却私下绕开中介人与卖房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房屋过户,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购房者既享受了购房的便利,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否则将会降低中介人对购房者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的信赖利益遭到破坏。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陈永生律师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逾300宗。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业务、房地产交易、租赁、企业商事合规等非诉业务。先后为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融前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瀛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航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曾代理广州白云区“云山锦绣家园”房地产过户诉讼、集体解封等系列案件(涉案标的总值近4.9亿元人民币)。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谢炜康实习律师在校期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律所进行过较长时间的工作,主要从事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及合同、协助律师准备开庭材料、接待当事人等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涉专业领域有房地产建设纠纷、商事诉讼纠纷等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参与过四十多户业主与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涉案房屋总价值超3.5亿,目前该诉讼已取得全面胜诉的结果。在工作中,谢炜康实习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事严谨,富有工作激情,总是从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其本人的宗旨是,在不断夯实专业基础和增强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坚持满足客户要求,争取让客户的权益最大化,做到让客户“放心委托”。
-END-
【声明】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