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 不良清收
在笔者多年不良资产清收的经验中,发现很多债务人在债务爆发之前做了大量的逃债的行为,主要方式就是转移名下资产。以至于很多债务人发生债务时个人信用很好,资产达上千万,却无法偿还百余万的债务的情况发生。对于该等情况,债权人也是非常头疼,明明借款时情况良好,起诉时该债务人名下就什么都没有了,也不得已提出这些债务人难道不担心被列失信的情况吗?而现实中告诉我们,他们确实不担心列失信的问题。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债权人启动撤销之诉,将恶意逃债的交易撤销,还原原来状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虽然《民法典》修改了《合同法》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条款,但是并没有改变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是债务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1
客观上,债务人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虽然债务人的相对人也付出了一定代价,但因其明显不合理,实际上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该规定并未明确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低于市场价30%或高于市场价3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明显不合理高价。
另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的。“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既包括为他人的债务担任保证人,也包括为他人的债务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
2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要在客观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方能撤销。至于“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标准,我们认为虽然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相应的标准,但是如果除了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变现的,可以理解为影响债权的实现。
此外,不管债务人的行为是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还是影响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将来实现的,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指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的相对人毕竟付出了代价,如果仅以价格明显不合理为由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上述规定将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作为该情形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该要件成为了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最大难点,因为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承担。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对债务人的有偿行为或者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债权人也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我们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过往经验当中,遇到的法律上主要的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不了解导致债权人因为五年除斥期间失去撤销的权利、债务人掌握债务人转移财产线索时债权未被生效文书确认,债务人在这个时间差内其转移的财产被多次转让导致撤销权无法行使等。
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邓素玲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批量、个案清收业务,对于清收的方法、手段具有丰富的经验。邓素玲律师一直钻研各种清收方法,在多年经验中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之诉等方式为客户挽回相应损失,并获得一定成效。
-END-
【声明】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