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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可太随意!|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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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付款,最终致使定作物未能调试完成,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行使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认为定作人依法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定作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01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日,某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作为承揽方为该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制造、加工、承揽两台80吨门吊高度改造起重机,总标的960000元,并约定应在合同签订时先给付50%的预付款,待货到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处时再付30%合同价款,安装调试结束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余款验收合格付清。同时,双方又对门吊的质量要求、后期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交货地点、违约责任、质量检验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9年1月,承揽人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门吊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安装,但定作人某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却拒绝按约支付50%预付款项,时至今日分文未付,严重违约。

 

2019年4月22日,承揽人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02

审理经过

 

案经送达后,肥东法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

 

  • 1. 定作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 2.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承揽人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揽人拥有抗辩权,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人某大型国有控股公司表述,承揽人同意在未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先发货,视为同意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再付款,因此其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因承揽人未安装调试造成的损失。

 

03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定作物完成之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造成承揽人合肥某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该案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定作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承揽人在定作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先行发货并进行安装的行为仅是同意在未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先发货,同时承揽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在定作人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有拒绝履行安装调试的权利。即该案中,在承揽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20年7月31日,肥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大型国有公司与原告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合同解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

 

后定作人某大型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反诉要求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并要求二审被告合肥某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9月29日,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原判。

 

04

律师指引

 

定作合同是定作人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如果定作人在合同成立后定作物完成前,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该工作,则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 这也与合同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主张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一方当事人在未收到预付款情况下先行发货,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接收的行为仅是对该发货行为的一种认可,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双方均同意对付款条件予以变更。(肥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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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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